2026世界杯官网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云南省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云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云教规〔20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校中国籍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和学校审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2026世界杯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学生本人或学生家庭(成员)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学生本人身体状况、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 2026世界杯官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个档次。
一般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小于三分之一。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用于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超过三分之一小于三分之二。特殊困难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基本不能维持生活和学习所需费用的资金,缺口超过三分之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建立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学院认定工作组及班级民主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
(一)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监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二)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
(四)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负责民主评议工作。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民主评议小组,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民主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须在本班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认定工作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程序:
(一)学年初,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下发有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按时在学工系统填写《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三)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四)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负责审核及汇总各学院初审通过的《云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各学院负责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章 认定工作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各学院在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应依据其家庭经济状况,不能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要正确认识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困型资助项目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保基本、兜底线”的功能定位,坚决杜绝将“助学金”变成“奖学金”或用“助学金”代替“奖学金”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和学院每学年采取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及时发现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应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适时随机抽选不少于10%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也可以和学生所在地的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联系确认。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认定过程中切实保护学生的隐私和自尊,注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评议认定以书面材料为主,需进一步深入了解情况的,可采取个别访谈和家访等形式,不得要求申请认定学生在公开场合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更不得将民主评议工作交由学生会或班委会组织。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在进行资助工作时,要加强和改进理想信念教育、诚信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将思想政治工作和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加大帮困、助学、育人力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报告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6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