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世界杯官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校风和学风,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世界杯官网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世界杯官网接受学历教育的本科生和研究生(不含国际学生),非学历教育学生参照本条例执行。已入学报到,尚处于学籍审查期的新生参照执行。
第三条 违纪指学生在校内、校外因违反法律法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学校相关规定,依照本条例应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的行为。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纪律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对于违纪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五种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的处分期限为: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8个月、记过处分的期限为10个月、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到期自动解除。
处分期限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在处分期内再次违纪被处分的,处分期限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受到记过及以下处分学生在毕业时处分期限未满的,毕业离校时该处分自动解除。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其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悔改表现好的,可按期解除;有显著进步或突出表现者,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不少于6个月);经教育没有改正或出现新的违纪行为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相关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
第六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学生受处分期间不得参评各类奖学金及荣誉称号;
(二)享受国家助学贷款、助困资助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事发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过失且未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三)确系受他人胁迫、诱骗的,在共同违纪中起次要作用,并能主动揭发,积极协助查处问题的;
(四)在违纪过程中主动中止违纪行为,或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提供重要线索或信息,对调查违纪事实发挥重要作用的;
(六)其他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和后果等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故意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无理纠缠或认错态度恶劣的;或有意包庇、隐瞒其他违纪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或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策划者、组织者或者骨干;
(三)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检举人、证人等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四)勾结、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本条例的;
(五)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六)造成人身伤害,不积极施救或不及时支付相关治疗费用和赔偿的;
(七)酒后违纪者;
(八)曾受过处分或在违纪行为正待处理但处分决定尚未下达期间再次出现违纪行为的;
(九)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十)其他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和后果等应从重或加重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对于违纪情节轻微,且具有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分,由所在学院(培养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错误。批评教育方式包括口头批评、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方式。
第十条 从轻或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第十一条 减轻或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七条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同时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及以上应当受到处分的违纪行为,需同时处理时,可酌情在其中最重处分种类的基础上,加重一档确定处分种类;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一)学院和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统称学院)负责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和资料的整理;
(二)教务处负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本科生进行处理;
(三)研究生院负责对违反考试纪律的研究生进行处理;
(四)学生处负责对违反其他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进行处理;
(五)保卫处负责联系、配合司法机关处理学生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事宜;
(六)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事宜。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十五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程序与管理:
(一)对违纪学生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根据违纪事实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二)对违纪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决定;
(三)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四)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逾期由主管部门直接处理。对逾期未予处理的违纪事件,学生所在学院必须书面向学生处陈述原因;
(五)违纪事件涉及不同学院的学生时,由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后提出处理意见;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生所在学院按规定程序代为办理;
(七)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需要的证据和材料包括:
1.有关当事人的证明材料;
2.有关人员的旁证材料;
3.学院或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
4.由违纪学生签字认可的学院处分建议。
如果学生本人拒不签字、不作检查的,不影响学校作出处分决定。
(八)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期限;
5.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送交受处分学生本人签收。
(九)处分决定作出后,对于在校学生,由学院于3个工作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违纪学生本人,由违纪学生签收。学生拒绝签字或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送达工作人员两人以上(含两人)签字证明留置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以联系的,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送达经过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备查。
第十六条 处分决定应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由学院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部门另行决定公布范围。
第十七条 违纪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和处理决定有异议,可按《2026世界杯官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修订)》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八条 学生的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且表现较好者,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书面评议材料,一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违纪处分细则
第十九条 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因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触犯国家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被免予刑事处罚、免予起诉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除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司法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如同时满足本条例其他条款,依据处分较高的条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遵守宪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不得从事非法的政治、社会、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二)以标语、条幅、漫画、海报、传单、书刊、文帖、视频、录音、光盘、互联网或自媒体等形式发布、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扰乱公共秩序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团体或组织,以及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传销活动等其他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规定,未注册或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组织、学生社团名义组织开展活动的。
第二十一条 以各种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物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侵占、盗窃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以盗窃、骗取等不当方式获取公章、证件、证明、试卷、保密文件、档案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窝藏、销毁、转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侵吞或挪用公共款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骗取、冒领学校或学校经办的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款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怂恿并造成打架行为实际发生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者,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动手打人未致伤或致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持械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器械,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或打架斗殴事件终止后威胁、恐吓、报复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纠集校外人员到校内或纠集校内人员到校外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从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戒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销售、储存、运输、携带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及管制刀具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严禁利用麻将、扑克、网络及其他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对参与赌博者,除没收赌具、赌资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组织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聚众赌博、参与赌博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公共场所或学生宿舍内,观看带有淫秽内容的文字或音像制品,经告诫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集体观看的组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七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或者利用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校关于学生宿舍(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公寓)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公寓)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在宿舍(公寓)留宿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宿舍(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对在宿舍(公寓)内男女同宿包庇、纵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违反宿舍(公寓)消防、用电等相关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上述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公寓)楼内向外抛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宿舍内为电动车(含电动自行车、电动折叠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或电动车电池充电,或从宿舍内将电源接线至室外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不文明着装者,男女交往行为严重违反社会风纪,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以低级下流的语言或行为挑逗他人,对他人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通过语言、文字、影像、图片、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猥亵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卖淫、嫖娼,或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利用网络发表错误言论、不当言论或不当文字、图片、视频,恶意造谣传谣,以及有违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损社会公序良俗、学校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性质恶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通过写恐吓信、自伤自残或其他方法和行为,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因学习成绩评定、推免研究生、毕业就业、评奖、处分等原因而寻衅滋事者,或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侮辱、谩骂、殴打教师、学校管理人员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以窃取、偷窥、偷拍等方式侵犯他人隐私或故意传播他人隐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从重处分;
(十)冒领、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通知单据、信件、邮件、快递包裹、外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酗酒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有违反公民道德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网络有关管理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账号,危害网络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在互联网上撰写和散发歪曲事实、诽谤侮辱他人或反动、不健康等内容的文章及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侵犯他人隐私、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违反国家、学校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喧哗吵闹,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处分;扰乱校园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者,或损坏校园公用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聚众闹事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起主要作用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校园内违章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等物扰乱学校正常管理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学校户外场所或宿舍、教室、学生社区等室内场所聚众打麻将、扑克牌等,对校园文化建设、学风建设带来不利影响或影响他人,经劝阻无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组织、从事各类营利性活动,粘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或违章设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校内宣传推广或协助他人宣传推广违规信贷、网贷业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从重处分;
(八)在宿舍(公寓)、楼宇、道路、出入口等人员密集场所乱堆乱放杂物,造成遮挡灭火设施、阻塞消防通道、影响他人通行或生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违规协助校外人员入校等扰乱校园门禁管理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不听劝告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擅自使用学校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冒用、滥用学校或校内单位的名义从事各类活动或对外发布公告、新闻,侵害学校权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从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转借各种证件、证明、文件的或使用不实证明信息,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欺诈行为等不端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考试违规者,学校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26世界杯官网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三十六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军训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学时计算)。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8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8-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16-23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24-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在校期间因旷课多次被学校给予纪律处分,处分层次达留校察看且再次旷课达8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擅自离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擅自离校3天以下(含3天),给予记过处分;
(二)擅自离校3天以上,14天(含14天)以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八条 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视情节轻重,参照第三十六条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讲课或者影响他人听课,或代替他人上课、参加体质测试、参加运动校园跑等,或找他人代替上课、参加体质测试、参加运动校园跑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有其他违反课堂纪律、扰乱教学秩序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校内学业、学术、文体等竞赛活动,或学生作业、开题报告、实验报告中,有欺骗行为,给予警告处分;违反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管理规定,在学术活动中违背学术诚信、学术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二条 在参加学校组织的社会实践、教学实习、论文答辩、就业实习、文化活动、交流交换、体育训练、军训等活动中违反学校或所在地(单位或学校)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三条 违反社会实践或实习单位所属行业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承担勤工助学岗位或研究生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工作期间,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明知自身患有传染病却故意隐瞒病情、拒不接受治疗或防治措施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六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中违反政府依法发布的命令、决定、规定以及学校依法依规执行的临时性管理措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七条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及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等学籍变动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入学和复学资格。
第五十条 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按国际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执行,原《2026世界杯官网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修订)》校学发〔2017〕72号同时废止。